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23號原告 陳偉展 被告 林怡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因原告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準備程序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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