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93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49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2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瑞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瑞祥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7年11月19日因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至98年3月3日假釋期滿,其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期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詎未知所警惕,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9月間,因見報上刊載收購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廣告,遂與對方聯繫後,搭車前往新北市○○區○○街,將其向中華郵政宜蘭西後街郵局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密碼以新台幣1萬元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前揭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而陷於錯誤,遂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匯入之金額提領一空。
二、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瑞祥前述犯罪行為: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 顏載華 、 陳蕙芳 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告前揭中華郵政帳戶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存款人收執聯、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申請書。
三、被告交付上開帳號之金融卡、密碼予詐欺集團中之成員,使詐欺集團對不特定人施詐,經被害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以利詐欺集團施詐得逞,對於詐欺集團施以助力,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交付行為,使詐欺集團對附表編號1、2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7年11月19日因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至98年3月3日假釋期滿,其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期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此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販賣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造成被害人之金錢損失,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使詐欺犯罪不易查察,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精神狀態、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簡易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遭騙過程││││││新台幣)││├──┼───┼────┼────┼─────┼──────────┤│1│陳蕙芳│99年11月│林瑞祥中│8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1││││15日上午│華郵政宜││月15日上午11時許,撥││││11時許│蘭西後街││打電話向陳蕙芳,佯稱│││├────┤郵局├─────┤係其友人 房樹貴 ,要向││││99年11月│00000000│3萬元│其借款8萬元,並稱現││││15日14時│264881號││已將電話改為││││許│帳戶││0000000000號,陳蕙芳│││││││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其指定帳戶內;復於同││││99年11月│ 曹賢 正台│9萬元│日14時許,以相同方式││││17日上午│灣土地銀││向陳蕙芳詐騙3萬元;││││11時30分│行││又於99年11月17日上午││││許│00000000││10時許,以相同方式向│││││0281號帳││陳蕙芳詐騙9萬元;另│││││戶││於同日下午,以相同方│││├────┼────┼─────┤式向陳蕙芳詐騙20萬元││││99年11月│ 黃祥烜 中│20萬元│。││││17日│華郵政三│││││││重溪尾街│││││││郵局│││││││00000000│││││││833615號│││││││帳戶│││├──┼───┼────┼────┼─────┼──────────┤│2│顏載華│99年11月│林瑞祥中│10萬元│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1││││15日14時│華郵政宜││月15日中午12時56分許││││50分許│蘭西後街││,撥打電話向顏載華,│││││郵局││佯稱係其友人 曾秀茹 ,│││││00000000││要向其借款10萬元,│││││264881號││顏載華因而陷於錯誤,│││││帳戶││匯款至其指定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