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 朱進源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告 周正倫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末二行關於「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末二行關於「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為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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