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世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5歲幼兒待扶養,自被告羈押後,幼兒暫寄養在其祖父處,然其祖父罹患大腸癌,家中頓時陷入愁雲慘霧,請鈞院審酌被告弱勢之身分、經濟能力、所造成之法益侵害,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張世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5次竊盜犯行,並有證人即告訴人 陳筠憲 、錢燼鎰、 張鎮坤賴金盾徐金石 之證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14張、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在卷可稽,並有鐵剪、扳手、鉗子等扣案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竊盜罪,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之罪名,並認被告自民國100年2月5日起至同年3月12日止,屢次為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4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原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若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則他人之財產權亦可能因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遭受危害,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聲請狀所載其家中子女扶養、祖父罹病等情,核與羈押原因無涉,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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