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16號
上訴人即 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