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八十一號
再審原告桃藝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創男 右再審原告與甲○○、乙○○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叁拾陸萬叁仟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捌萬玖仟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伍仟肆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阮富枝~B2法官王聖惠~B3法官蕭忠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陶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