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26號
原   告  王東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名義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計算式
:18000+3000=21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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