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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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5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潘志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12月15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5334047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志睿不罰。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潘志睿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
,在臉書社群網站,以臉書帳號RomeLin刊登販賣五月天
同年12月25日臺北小巨蛋演唱會門票,將原價新臺幣(下同
)1,230元之門票1張,以1,700元販賣給買家,不法獲利470
元,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
行為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明定:「非供自用,購買運
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
千元以下罰鍰。」依該條款之規定,行為人必須於最初購買
遊樂票券時,非供自用而購買,嗣並有轉售圖利之行為,始
能該當上開條款之構成要件,而予以處罰。經查,本件被移
送人否認非供自用而轉售圖利,並辯稱:伊購票1張,購票
時原本預計要自行前往,但後來有事無法自行前往才轉售,
伊並非以此方式牟利等語,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
移送人係自始非供自用而購買上開票券,尚難認被移送人有
上揭移送意旨所指之行為,自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