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31號
原   告 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林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
被   告  洪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