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法定代理人 楊金福 訴訟代理人 賴世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正翔營造股份│彰化商業銀行│93年6月15日│163,800元│0000000││││有限公司黃│林邊分行│││││││ 忠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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