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玉芬
陶登帥 施月雲
一、債務人施玉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施玉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三、對於上開一、二、債務,如對債務人施玉芬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陶登帥清償之。
四、債務人施玉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參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三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五、債務人施玉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三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對於上開四、五、債務,如對債務人施玉芬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施月雲清償之。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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