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67號
原   告 竣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霖
被   告  楊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
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有被告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家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