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詠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
萬元(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741號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裁定之金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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