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607號
上訴人 黃育榮 即 黃慶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