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 蔡棋河 相對人臺灣電力公司嘉義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三郎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法定代理人 林圳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七二八二號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蔡棋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於相對人臺灣電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包括薪津、津貼、補助費、獎金、紅利等)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
請更生,為確保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於更生程序中公平受償及防止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爰依法聲請保全處分,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7282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查債務人蔡棋河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又其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對臺灣電力公司嘉義營業處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經本院以97年度執字第7282號事件受理,並於97年3月18日核發移轉命令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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