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判決(95年簡字第96號),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於95年5月13日確定。其於緩刑前,即90年6月間至91年2月間故意犯商業會計法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緩刑其內之96年4月30日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10月(96年訴字第156號),並已於96年7月2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