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9號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戊○○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