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2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洪明宏
被   告  潘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97年5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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