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99號上訴人 于維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鄧永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104年上字1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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