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07號債權人 陳家祥 上列債權人陳家祥因與債務人 黃王 欵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家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墊證明書所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債務人黃王欵無涉,請釋明欲請求之債務人究為何人?並請提出債務人黃王欵住彰化縣福興鄉○○村○○巷0號之1的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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