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燕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宋燕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5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日執行完畢出所,該案並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該院111年3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為違禁物無訛,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又盛裝該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袋(含包裝袋1個,餘重0.108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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