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81號
原 告 呂徵
被 告 許鈞淳
許翔富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81號
原 告 呂徵
被 告 許鈞淳
許翔富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