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81號
原   告  呂徵
被   告  許鈞淳
       許翔富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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