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營小字第65號
原   告  游月旦
訴訟代理人  何蔧怡
被   告  陳義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58082元及自民國(下同)101年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
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67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核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其事
後所為聲明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
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略以:
㈠、被告於日前向原告購買車輛,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兩造約定清償期限為自民國(下同)101年3月29日起,並
辦有動產抵押契約書等證為證,未料屆期被告不為清償,經
原告一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㈡、嗣經被告與原告重新就該車輛貨款付款條件協議應償還金額
為68780元,並102年3月開始,分14期,一期5000元(最後
一期為3780元),每月29日清償,而被告於清償22000元後
(被告每期繳納金額沒有固定,有時5000元也有2000、3000
元),即未再清償。故,現被告尚應給付原告46780元,及
利息部分從第六期開始即102年8月起依每期金額並自每月30
日起算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各期之利息
,103年2月份從103年3月1日起算利息。
㈢、並聲明:被告給付原告467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貨款付款條件協議書影
本二件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確定其費
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給付
金錢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此外,除公示送達費800元,本件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
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436
條之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周信義
┌──────────────────────────┐
│附表:│
├─┬────┬───────┬─────┬─────┤
│編│金額│利息起算日│到期日│利率│
│號││││(年息)│
├─┼────┼───────┼─────┼─────┤
│1│5000元│102年08月30日│清償日止│5%│
├─┼────┼───────┼─────┼─────┤
│2│5000元│102年09月30日│清償日止│5%│
├─┼────┼───────┼─────┼─────┤
│3│5000元│102年10月30日│清償日止│5%│
├─┼────┼───────┼─────┼─────┤
│4│5000元│102年11月30日│清償日止│5%│
├─┼────┼───────┼─────┼─────┤
│5│5000元│102年12月30日│清償日止│5%│
├─┼────┼───────┼─────┼─────┤
│6│5000元│103年01月30日│清償日止│5%│
├─┼────┼───────┼─────┼─────┤
│7│5000元│103年03月01日│清償日止│5%│
├─┼────┼───────┼─────┼─────┤
│8│5000元│103年03月30日│清償日止│5%│
├─┼────┼───────┼─────┼─────┤
│9│3780元│103年04月30日│清償日止│5%│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