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6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被 告 葉雲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英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6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被 告 葉雲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