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6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被   告  葉雲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英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