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5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陳玉嫻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55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5月15日上午9時9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70,060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訴訟進行中
,原告當庭更正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其所為,屬應受
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於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向訴外人巨匠美語購買美語會話課程,而
向原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辦理信用貸款88,500元,用以支付課
程費用,並簽立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分24期償還,
每期應繳納3,688元,若延遲繳款則按週年利率18.25%計
收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納貸款金額,迄今尚積欠原告22
,122元未清償,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
定條款、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巨匠美語學員參訓定型化契約
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