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陳伴 、 林文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之利息計算式「年息一點九」、「年息三點三」
是否正確。(少了百分之)㈡債務人林文隆為債務人林陳伴保證人,請確認請求標的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