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含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當事人能力、裁判費及請求權依據等
),並繳納相關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此參之
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請原告應提出被告 吳駿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被告吳駿哲為未成年人,請一併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就原告請求車牌號碼0000—U7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之車輛維修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129,134元,請確認
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發票或估價單上,關於零件修理費用應
如何計算折舊。
四、就上開事項補正後,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份,逐一敘明訴訟
標的(即原告請求之依據)及請求金額明細及相關證據(如
為修車之單據,請將工資及零件費用分開,並提出原告之駕
照及車輛之行照供參),且將繕本逕寄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
人收受。
五、請特定完本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所受利益客觀價額
,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六、本件車禍有無囑託鑑定?若有,請查報其鑑定結論書面;若
無,請查報警方初判肇事責任歸屬資料。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