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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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翁水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許懷仁
       徐名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非法強迫貸款犯罪事實經過
有關原告夫妻名下兩楝房屋,被告公司說謊、誘拐,提供不
實資訊,隱瞞主動抵押設定貸款,何能未完成評估、申請、
對保,簽署同意書等各項先前作業前,卻核可於民國96年1
月4日,違反程序先行核准原告 翁水清 准貸新臺幣(下同)
285萬元,另 劉榮蘭 於何時准貸300萬元?倘若雙方情甘意願
合意貸款,房貸款是人生何等重要大事,關乎一生之命脈?
確有重大興衰生死命運之 關健 ,為何未光明正大,依据S.O.
P程序事先提出鑑估詳細分析書面交由貸款人,詳細慎重考
量,是否貸款?為何利用報稅 奧步 竊印原告夫妻之身分證影
本及藉詞侵占私章遺失,非法委託 朱秋霞 代理向三重地政事
務所暗中擅自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其附繳証件均為隱私重
大証件從何而來?從未得到任何通知會同辦理?為何土地登
記申請書中有原告之簽名及私章,恭請參閱105年7月15日民
事起訴狀(債務人異議之訴)對其質疑縷析駁斥詳情,卻被
告公司利用朱秋霞向三重地政事務所有地緣關係,以奧步欺
瞞冒領原告夫妻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建物
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有關証件交由被告公司暗中擅自向自己公
司隱瞞貸款,為何房貸授信合約書均未通知貸款人親自對保
簽約?為何已逾九年九個月仍未見房貸授信合約書之正式合
法副本?及三筆貸款585萬元?被告公司利用奧步狡辯,硬
拗、說謊,不合常理,不無強迫人貸款就範,佯稱於96年2
月13日,在原告家宅由 傅子榮 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務必提出
証据事實,或錄音、錄影出席人員簽到紀錄,如此誇張說謊
不打草稿,荒腔走板,露出馬腳,扭曲事實,含血噴人,匪
夷所思,違法亂紀,有何証据?卻96年2月13日,也為2007
年2月13日週二即農曆96年12月26日,再隔三天即為除夕春
節,然而農曆96年12月26曰,當天,家中子女兒孫、媳婦正
好均回家幫忙大掃除,清理漏水壁癌,油漆、整棟地板均為
灰塵飛揚,滿天煙霧,其房齡已逾42年以上之老舊房屋,不
容易清理,又當晚全家均外出聚餐,並至大買場買年貨,當
天,也無任何書面或電話通知於家宅對保,當天也未見到傅
子榮任何蹤影,彼此均不相識,也未見過面,為何可認出傅
子榮什麼怪物形象,又家宅僅有20坪空間,客廳狹小,確無
法容納貴客,究何人說謊、硬拗,無中生有,構陷、誣衊、
栽贓、造假,除非被告公司對保有關人員均有意賴於家宅過
除夕春節,或因吃錯藥,謊言瘋語,硬拗於2007年2月13日
於家宅對保,胡扯亂語,藉事藉端,假造無中生有之事件,
卑鄙無恥,狠心齷齪....必釐清責任歸屬?務必查出水落石
出交代,然其信譽破產殆盡,蕩然無存?何以服眾?若於96
年2月16日,簽署同意書,並於同天撥款,不無矛盾、抵觸
、舛誤、缺陷,有多少証据,可說多少話?胡扯亂語,悖離
事實,務必提出証据,為何強人所難,用盡非常惡毒詐術手
段,暗中隱瞞擅自非法貸款,強迫人貸款就範,其授信合約
書及相關附載文件,尚未完成對保手續,何來不動產抵押權
,非法設定完成,原告夫妻當時也不急於用錢,若須向被告
公司購買壽險商品,何須勉強貸如此龐大金額?究何人於暗
中隱瞞代為辦理貸款,務必提出上述數項証据事實,又原告
翁水清94年底高血壓性腦行中風正在復健中,又缺血性心臟
病、腦梗塞,復因車禍視網膜破裂造成視障,依据被告公司
其非法擅自偽造對保授信合約書正本及其約据中所載附件等
影本將近A4、20頁以上,又視障必須使用放大鏡隻字細閱,
何能忍受精神壓力,體力折磨、消耗,若於原告家宅對保同
一天,96年2月13日,簽約對保,何能辦信於家宅一天當天
完成對保,確為天方夜譚,除非矇著雙眼,不閱內容,草率
了事,僅簽名而已,倘若細閱必須二、三天以上時間(即為
農曆96年12月30日,除夕左右),始可完成對保,然而原告
劉榮蘭於何時何地對保?並於何時何地簽署同意書?與何人
對保?經N次公文要求提出事証,為何一再逃避,無言以對
,不予回應釐清?卻為啞巴,均未提出任何事實,其正式蓋
有雙方紅色印章副本從何消失,何能水落石出釐清交代?卻
被告從無任何人前來對保,胡扯亂拗,謊言無据,如此胡扯
瘋語不合乎法理,不無牽強硬拗,而其約中規定之正式合法
蓋雙方紅色印章副本何在?也已超過法定時效?依据被告公
司104年2月5日,回函說明四:『依本公司作業撥款後隔日
即寄發繳息通知及房貸授信合約書副本於借款人,實務上金
融機構於房貸撥款時尚須檢視房貸人員對保之授信合約書內
容填載是否正確,抵押權設定是否完備等確認無誤,卻貸款
人未得到任何通知對保,手中也無任何貸款合約手續,如何
知悉填寫是否正確無誤?始能撥付貸款,於撥貸時貸款借貸
合約方正式生效……』,被告公司經無數一再重複上述所言
,卻僅說盡謊言,假造証据,狡猾、硬拗、胡言亂語,斷章
取義,均無任何証据事實,其房貸授信合約書及其約据中所
有附件均未通知原告夫妻親自對保,卻為被告 呂秀雲 與傅子
榮共謀變造其正本,為何立約人迄今已逾九年九個月仍無正
式副本,其約据中僅蓋校對章傅子榮三個字而已,也無書寫
對保地點及日期,也無動用一刀一筆,卻檢視人員眼瞎疏於
詳細檢視,不無瑕疵缺陷,舛誤不符合約中約定條文及程序
,其約豈能生效,也無第二人核章,貸款人員也無檢視對保
之授信合約書內容填寫是否正確,然原告夫妻未見其抵押權
設定等附件,卻被告公司佯稱於95年7月11日,96年2月16日
,簽署同意書並撥匯房貸款於貸款人劉榮蘭及翁水清分別為
300萬元及210萬元與竊盜退休金影本六種公文資料抵押超貸
75萬元計285萬元,隔日寄發繳息通知及房貸授信合約書正
式副本予借款人,已逾九年九個月仍未見授信合約書合法副
本,也未見繳息通知,也未查到貸款金額?於撥貸時貸款借
貸合約方正式生效?迄今已逾九年九個月,仍未見到正式合
約副本,已超過法定時效,其約何能生效!復因被告呂秀雲
暗中隱瞞擅自向新光銀行代辦開戶,自95年7月7日,及96年
2月14日,開戶以來,被告呂秀雲從未告知有關綜合存摺有
關事,原告夫妻也未見到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蹤影,均被
霸占七年之久,曾N次公文或電話向被告呂秀雲要求返還,
卻其藉詞拖延遲不予返還,迄至102年3月其存摺中之存款均
被侵占花用殆盡,為掩埋証据,將其存摺中存支內容細目均
被毀盡,僅將封面交還而已,含印鑑私章也托詞遺失,原告
夫妻一再追討,卻其語無倫次,了不起『可補刻償還』,非
人所言之鬼話,卻原告夫妻為追查真相証据事實,2015年11
月4日,向新光林口分行調取劉榮蘭及翁水清存摺對帳單,
開戶未至二天,早有預謀,狼狽為奸,內神通外鬼,確於95
年7月11日,及96年2月16日分別匯款劉榮蘭帳號300萬元及
翁水清帳號貸款210萬元與退休金六種公文文件影本資料,
貸款75萬元,計285萬元,當天旋即均遭被告呂秀雲分別竊
領劉榮蘭轉出至其帳戶2,913,000元及竊領翁水清280萬元,
卻被告公司當天通知呂秀雲也旋即轉出至其帳戶,均被其侵
占竊領至其帳戶辦理定存,其利息也被侵占已有,而於未起
保期間前,卻原告無任何對保房貸授信合約正式副本,拖延
九年九個月,仍無任何信息期間,所有房貸本金及利息應一
併計算均由吸血鬼呂秀雲全數吐還,惟尚未收到其約中條文
及附件,未知有無貸款事實?何來債權債務關係……
(二)重大違法實証
(1)有關被告公司102年6月20日,協議會議題四份原始保單中,
卻其一份JQBOAC6000早於98年7月27日,已被告公司主犯呂
秀雲隱瞞申請終止解約,原約145萬元,均被侵占已有,為
何已失效保單仍列於議題中及原主席 林振昆 經其詳細計算損
失比例原則決議:『被告公司應賠償原告夫妻損失650萬元
,與會人員均無任何異議,原告夫妻即於紀錄上簽名同意接
受』在案,惟未至30分之久,原告夫妻返回會議室時,卻被
告公司出爾反爾,反悔不予接受,當時,主席憤而離席,依
會議程序無主持人豈可續會,任由其公司有關人員胡亂喊價
,卻僅賠償區區之數318,000元,不成損失比例原則賠償,
原告夫妻每人僅賠償159,000元,如同兒戲鬧劇,不無喪失
會議威信尊嚴,原告夫妻何能認同?此區區之數,不成比例
原則之非法決議,然而會議紀錄者無任何權利強制變造決議
事項,卻非原主席林振昆之決議,為何協議會紀錄中主席位
置未變改決議人名字,非法仍維持原主席林振昆不變,不無
重大矛盾、抵觸、登載不實變造文書重罪!嗣後無主席主持
,未知被告公司出爾反爾,反悔變掛更改決議紀錄在案,卻
評議中心稱102年10月23日,電話錄音,為何不提出証据,
而有關和解書何等重大事件,為雙方賠償損失重大關鍵法案
,關乎個人財產保單恐被惡謀詐欺強占,中其惡術毒計騙局
,雙方均甚謹慎重視,為何未經雙方共同磋商和解內容合意
條文,不容徇私詐瞞變造子虛烏有和解書真相事實,卻另一
方被隱瞞偽造而不知情,受騙上當,卻未知其變造和解書從
何而來,實為保險界狡猾,卑鄙無恥,詐欺、侵占、偽造文
書惡毒高明詐術罕見大騙局,若非法變造真有簽和解書事實
,如何尚可縱容其本案詐欺侵占殺人不見血主犯呂秀雲自行
兼任見証人?何可自行辯解非法作偽証脫罪,不無非法抵觸
、缺陷、矛盾,豈有法律效力!公信力何在?然而,其條文
中四份原始保單,卻其中保單JQBOAC6000,卻被告公司禽獸
呂秀雲隱瞞申請終止解約,原約145萬元,如協議會紀錄議
題中非法同樣列入已被侵占失效保單,仍出現於子虛烏有和
解書條文中,不無非法侵占重大犯罪弊端行為,如此殘酷惡
毒自行偽造、變造之事實,強占他人保單財產已有,至為灼
然,以上兩次協議會紀錄及子虛烏有和解書,變造登載不實
重大爭議,抵觸、矛盾弊端,不無重罪確鑿,恭請鈞處參閱
協議會紀錄及子虛烏有和解書,原告夫妻對其質疑,譴責、
駁斥浮貼說明,並請鈞處向被告公司調取原告夫妻以名下對
保房貸借据暨授信合約書正式副本郵局簽收回條証据及三筆
貸款585萬元,何人侵占其帳戶已有,或如何消失証明,被
告公司主犯有詐欺、侵占、偽造文書犯罪事實,祈求為原告
夫妻討回公道,毋任感禱,是所企盼!然依評議中心不受理
決定書,就上列當事人間『保險契約招攬等爭議』案件,經
該中心評議委員會於102年11月8日第44次會議決告定『不予
受理』,判斷理由三:決議一、被告公司於102年6月20日,
任何協議會紀錄,其議題中JQBOAC6000保單早於98年7月27
日,已被告公司主犯業務員呂秀雲共謀勾結隱瞞申請終止解
約,原約145萬元,均被侵占已有……不無重大缺陷、矛盾
、弊端爭議,就上揭非法更改過程及條款內容,難謂無違誤
!卻和解書於102年8月9日,刻意隱瞞延至102年11月8日共
92天之久與評債議中心共謀勾結、狼狽為奸,套招,於102
年11月8日上午12點前評議中心評定『不予受理』前,而原
告夫妻尚未知子虛烏有和解書事實,當天下午2點30分原告
夫妻始收到郵寄掛號之和解書,如此巧合蹊蹺,擦身而過,
顯不合常理,洵難信服!實屬率斷,顯有未洽,難謂無違誤
,卻應審理而未詳細審理追查,應審酌而未審酌,而評議中
心均未召開詢問偵查庭,僅有一次電話詢問和解書事宜,是
否你夫妻簽名,當時未見過和解書蹤影,何能知情有和解書
?支票159,000元是你夫妻簽收,我說有一次被告公司呂秀
雲曾要求寫收据蓋紅色指印而非簽名……未收支票蓋紅指模
簽收?卻被告呂秀雲拒攻要求親自簽名之收据,僅取出A4白
紙指定紙中位置『簽名、地址、身分證號碼』而已,其紙中
上下半段均無填寫什麼資料,為何已打妥收條並蓋紅指模,
為何必須重簽名,請提出原告夫妻正式蓋紅色指模收据証据
,而非影本,而其影本係向保險局申訴之附件,因原告夫妻
甚為信任禽獸呂秀雲視為已出,呵護有加,每年報所得稅期
間主犯呂秀雲均藉詞要求為原告報稅至家宅親自帶原告夫妻
私章、身分證或戶口名薄前往國稅局報稅,卻被告主犯呂秀
雲不仁不義從中盜用影印甚多身分證影本,戶口名薄影本,
甚至藉口私章遺失或自行隱瞞代刻私章,並以謊言藉口什麼
資料保單資料遺失須補簽名,原告夫妻什麼資料均由其捏造
剪接而成,何等卑鄙無恥,殘酷、惡毒!
(2)被告公司迄今已逾九年九個月超過法定時效,仍未見授信合
約書正式副本及相關附載文件,未料,卻暗中隱瞞自行偽造
自行對保非法房貸借据暨授信合約書之單獨『正本』,如何
遵守?無論任何合約書均具有『正、副』本,立約人無正式
合法『副本』?何來『正本』?其『正、副』本,均為生命
共同體,斷章取義,其相關附載文件,殘缺不全…已超過法
定時效,分次斷續寄予,其中切結書金額及借款申請書期間
卻與合約書影本核對完全不符,又隱瞞延至103年12月27日
,已逾七年八個月,卻主方被告公司隱瞞未對保偽造自己公
司影印非法之『正本』郵寄立約人翁水清當為副本作偽証,
又無任何相關附載文件,然而,立約人原告劉榮蘭授信合約
書正式副本,從未見到蹤影?甚至也未見主方任何正本,均
不知約定條文,反而提供虛偽不完整資料,卻其中尚有相關
附件也未見到,而立約人副本在何處,此筆貸款300萬元從
何消失,豈有何法律效力,如此合約書豈可生效成立,不無
爭議糾葛,確有重大缺陷弊端,較地下錢莊更殘酷惡毒,作
惡多端,殘無人道,無所不用其極,恐嚇、威脅、強迫、施
壓,迫得走投無路,何等狠心、惡毒、殘忍,比黑道可怕,
無以論比,不得償還本金及七年利息共計360萬元以上,不
無詐欺、侵占他人財產為已有,而其授信合約書正式副本及
相關附件在何處?復立約人原告翁水清合約正式合法副本何
在?此二筆貸款210萬元及退休金優存18%超貸75萬元,為何
未經原告同意,卻隱瞞代辦貸款手續,強迫人貸款就範,(
含原告劉榮蘭房貸款300萬元在內)共計585萬元,若非被告
公司呂秀雲暗中設局構陷隱瞞非法擅自向主方公司買保單,
何必貸如此龐大金額,而非投資創業或買黃金,不無非法詐
欺侵占重罪,至為灼然,顯不合常理!豈有法律效力,卻盜
竊退休金18%資料隱瞞超貸75萬元,依据借款申請書中貸款
期間為七年,還款來源扣繳憑單,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豈
可魚目混珠,以假亂真,卑鄙無恥,狠心混淆參插於房貸中
,意圖非法侵占他人財物,不同抵押物,一物歸一事,各別
兩回事,豈能硬拗,混於房貸中,原告劉榮蘭、翁水清名下
兩棟房貸本金及七年利息均已分別於102年7月及103年2月償
還清楚,卻被告呂秀雲盜竊影印翁水清退休金18%資料作為
抵押超貸75萬元,與房貸有何關聯瓜葛,至為灼然,為何被
告公司非法剋扣侵占翁水清名下之房地,建物謄本已逾二年
八個月尚未塗銷歸還原主。卻有關原告劉榮蘭已逾九年九個
月確未見過授信合約書正式副本此份約定條文之任何蹤影,
手中均無任何貸款手續,也未見到此筆貸款300萬元任何蹤
影,卻一再被恐嚇、威脅、欺壓、精神上受盡壓力、打擊、
煎熬、折磨,迫得走投無路,痛不欲生,幸得親朋好友及好
心人贊助籌款已於102年7月償還清楚,共計360多萬元以上
,然而,被告公司奸詐禽獸呂秀雲暗中隱瞞擅自超貸75萬元
,原告夫妻報所得稅之便,盜竊退休金18%影印無法律保障
空頭資料抵押超貸75萬元,依借款申請書中申請內容借款期
間為七年,期約10年從何而來?已於103年2月11日,償還清
楚,未免過於牽強無据,確非法不實,被告公司放款部猶如
當舖無異,卻當舖僅用抵押物貸款,時間多久,均不必付利
息?而被告公司不合法理,一條牛剝兩層皮,什麼錢都賺,
什麼事物均利用不當手法詐騙賺取不法利益,較地下錢莊黑
道殘無人道迫債手段何以論比,甚至利用黑道不斷以電話恐
嚇、脅迫不擇手段,施壓,為何無房貸授信合約書副本,卻
借款事實証据何在?若再不還款,一定給你好看…卻利用詹
素霞出面偽証,施壓,花樣百出,遭受折磨、打擊、煎熬,
生不如死,難以言喻…何等卑鄙無恥,殘酷惡毒…請提出至
現場經屋主簽名之實際鑑估書面資料,被告公司盜竊退休金
18%影印資料作抵押物等提出實際評估証据,洵難信服!恭
請鈞長詳細參閱原告夫妻郵局存証函存証號碼000070及原告
夫妻於105年2月10日,鏡之字第00000000號強迫辦房貸款又
無授信合約書對保正式副本復未見房貸款蹤影,也從未見新
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強烈再抗訴書及說明三、四、五、七,
105年4月3日,鏡之字第00000000號無房貸授信合約書約定
內容對保正式副本復未見房貸款蹤影又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
摺均被禽獸呂秀雲藉口侵占七年不還含恨強烈譴責復再抗告
書主旨及說明二、五、七、九,105年6月10日,鏡之字第10
500003號房貸借据授信合約書立約人迄已逾九年八個月仍未
收到親自對保合法正式副本及附件也未見到貸款三分五厘蹤
影,究為何人盜領侵占強烈抗告書主旨及說明二、五七,縷
析駁斥詳盡,卻原水告夫妻對該中心決議二確有異議僅質疑
如后:申請人(下稱原告)劉榮蘭、翁水清如有貸款事實,為
何已超過法定時效,尚未收到通知對保簽約房貸授信合約書
(下稱授信合約書)正式副本及相關附載文件,而三筆貸款
585萬元(含原告劉榮蘭房貸款300萬元在內)從何消失?然
迄已逾九年九個月之久,立約人(下稱原告)正式副本及相
關附載文件何在?豈有法律效力!其約何能成立?確無債權
債務關係……以上缺陷勢端均未依授信合約書中S.0.P.程序
申辦貸款先前作業,也無鑑估書面分析資料交由原告夫妻審
理考量是否貸款?卻暗中欺瞞擅自非法申請委任朱秋霞向三
重地政事務所自行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原告夫妻附繳証件
六種文件及私章從何而來?又戶口名薄、戶籍謄本從何申請
?原告夫妻未得通知配合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為何有簽名私
章,不無蹊蹺?是否,詐騙集團或黑道所為,不無懷疑質疑
,也未辦理對保簽約,於何時何地何人對保,不無重大違誤
,何能依條款約定履行,如何達到共識?卻該中心未公正、
中立嚴加審理,而斷章取義,率斷判定,顯有思慮欠週違誤
,豈有公平正義?然而,評議中心主審人瞎了狗眼,為何僅
審理被告公司變造協議會紀錄議題及非法決議與假造私訂子
虛烏有和解書非法條文及內容而已,卻房屋貸款,保單貸款
,保單解約等均未見以上任何契約書及任何金額從何消失,
關於詐欺、侵占重大爭議均漏審而未審,應審酌而未審酌,
難謂無理由違誤,實屬率斷,不無合理懷疑被告公司與該中
心朋比為奸,同為一丘之貉,作惡多端,為非作歹,傷天害
理,為虎作倀,縱容掩護被告公司脫罪,豈有公平正義,不
無助長其危害社會人間於浩劫,何以忍心,天怒人怨,人神
共憤!再者,有關原告夫妻自承認協議會紀錄於原主席決議
賠償,未知被告公司出爾反爾,反悔於無主席主持時群龍無
首,任由人胡亂喊價,如拍賣場之紛亂,胡亂叫價,如同兒
戲鬧劇,無任何理由作成決議更改賠償原告夫妻共318,000
元,原告夫妻被誘拐詐騙兩棟房貸款分別為300萬元、210萬
元,退休金優存18%資料超貸75萬元及養老金棺材本200萬元
,共785萬元,保單JQBOAC6000被告公司解約侵占145萬元共
930萬元含利息110萬元,將近1200萬元以上,而原主席林振
昆公正合理決議應賠償原告夫妻損失650萬元,卻被告公司
胡亂喊價,變更決議僅賠償318,000元而已,豈有公平正義
?原告夫妻何能接受信服!有關該中心102年10月23日電話
請提出錄音証据,當時力原告夫妻均不知情子虛烏有和解書
?均不知為何人親簽,顯有未洽不當,不無違悖事實!
(3)有關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板簡字第1513號轉來
被告公司民事答辯狀僅駁斥譴責縷析於后:原告夫妻翁水清
因公車禍視障,又於94年底高血壓性顱內出血腦中風正在復
健中行動不便,又原告劉榮蘭95年7月中旬高血壓腦瘤開刀
,卻被告公司業務員呂秀雲利用探病,如勤走自家廚房三天
兩頭藉詞前來家宅關心,為其業績成長,而一再鼓吹推銷保
險,花言巧語,說盡謊話,誇大其詞,提供虛偽不實資訊,
誘拐詐騙原告翁水清退休金養老棺材本200萬元投資其保險
,食髓知味,得寸進尺,變本加厲無以復加,不仁不義,恩
將仇報,不擇手段,作惡多端,為非作歹,甚至設局構陷騙
取原告夫妻翁水清、劉榮蘭名下兩棟房屋抵押貸款說謊轉投
資什麼事業或投資黃金等穩賺不賠,獲利丰厚....惟原告夫
妻從未動心,不被誘惑,被告公司業務員呂秀雲和興處長劉
星云經N次至原告家宅鼓吹強銷苦勸原告夫妻翁水清、劉榮
蘭名下兩棟房屋抵押貸款,說盡益處多多,原告夫妻堅持原
則不予接受,何況原告夫妻子女購屋從未貸款……僅委婉要
求必須事先提出房屋鑑估書面分析資料交由屋主家人共同磋
商審議慎重考量,是否貸款?從未見鑑估書,卻被告公司呂
秀雲利用為原告夫妻報稅竊影身分證及私章隱瞞擅自辦理借
款申請書,僅於105年3月30日收悉,何可利用奧步鬼蜮詐術
,強迫人貸款就範,並非法委任朱秋霞,於96年2月15日,
擅自向三重戶政事務所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原告夫妻附繳
証件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薄影本,戶籍謄本,等証件從何而來,上述証件除戶
口名薄需至原告家宅偷竊外,卻上述其中什麼契約書均不知
情…除非被告呂秀雲擅自變造,有何企圖構陷、詐欺....尚
其仍有証件如戶籍謄本,必須由原告親自申請,或有法院文
書始可取得,應說清楚講明白,必須合理釐清交代?原告未
得通知配合至三重戶政事務所辦理,何有簽名私章,不無蹊
蹺,合理懷疑設局構陷、奧步鬼域詐術,被告公司確與三重
戶政事務所有地緣關係,為何原告夫妻住於中和區,不無捨
近求遠,不無單純,顯不合常理,何可申請新北市地籍異動
索引,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詐欺、
侵占重罪確鑿,也未得到任何合法通知,卻於96年1月4日准
貸285萬元,為何未依合約書S.O.P.程序辦理貸款先前作業
,均不得而知,為何利用奧步、鬼蜮殘酷、惡毒詐術、不擇
手段,假造變造借款申請書強迫人貸款就範,其申貸內容借
款期間為七年償還,為何未見授信合約書正式副本及相關附
載文件,僅至103年12月27日,已逾七年八個月超過法定時
效,始收到郵寄被告公司未經對保隱瞞擅自變造房貸借据暨
授信合約單獨正本影印其正本代替副本作偽証,也無任何相
關附件,被告公司三筆貸款585萬元也未見其蹤影,原告夫
妻迄已逾九年九個月仍未見授信合約書蓋紅色用章正式合法
副本,恭請鈞處參閱上列犯罪事實經過及犯罪事証二,105
年度板簡字第1513號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聲請調查証据
,2.3.4.5.6.8.9.10.13.14,20.22.23.26.27,確未見到房
貸授信合約書正式副本及相關附件,卻其非法相關附件分數
次不完整寄來已超過法定時效,如同廢紙無效,務必提出收
條証据『有關市調報告書』,係被告公司已信義不動產估價
師聯合事務所辦理鑑價,市調人員及覆核人員未簽名其鑑價
單位,也未蓋關防,卻被告公司自導自演,偽造不實資料強
迫騙取貸款,此份市調書已失去法律時效,均未依原告與被
告公司呂秀雲事先共同約定,必先行提出鑑估分析書面由屋
主家人慎重考量,是否貸款,已失去誠信!僅是一份廢紙而
已,無任何法律效用,卻原告劉榮蘭貸款已逾九年九個月仍
未見到立約人親自對保授信合約書合法正式副本,也未見到
鑑估書面資料,也未見貸款任何蹤影…猶如大強盜土匪搶劫
侵占他人財物,被詐騙集團侵占利用卑鄙不當手段侵占貸款
本金及利息將近360萬元以上……上述借款申請書影本於105
年10月3日,已超過法定時效,卻未蓋紅色用章非法正式副
本何在?卻於96年2月16日兩筆房貸210萬元及優存18%文件
資料竊影資料超貸75萬元均從未見蹤影,而新光銀行南勢角
分行尚無任何人通知,卻原告夫妻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均
被告公司業務員呂秀雲藉詞霸占七年遲不返還,致無法查到
上述三筆貸款,從未見到同意書及匯款回條,有多少証据,
可說多少謊話,空口說白話,請提出原告夫妻簽收回條証据
或提出郵局回條証据事實,不必硬拗,扭曲事實,公信力何
在?而原告翁水清僅於103年12月27日,收到授信合約書主
方被告公司影印假造對保正本而已,超過法定時效,其約定
條文均不知情,已逾九年九個月失去法定時效,被告公司說
合約條文有聽沒懂,為何96年2月13日,何人至家宅對保確
無事實,請提出錄音錄影証据,或請被告公司 詹素霞 偽証人
出庭作偽証,卻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愛股』檢察官未嚴加
審理追查,卻採信其舛誤片面之詞,答非所問,均不對題,
請參閱105.7.15民事起訴狀(債務人異議之訴)105年度司
執順字第74583號事實及理由一(第1頁倒數3行及第2頁)及
二(第2頁倒數7行起),卻96年2月13日,也為2007年2月13
日(週二)而即為農曆96年12月26日,再隔三天即為除夕春
節,當天家中子女兒孫媳婦均返家幫忙大掃除,當晚全家聚
餐並至大賣場買年貨,也未得到任何通知,也未見被告公司
任何人前來對保,96年2月16日,即為農曆96年12月29日,
放年假,卻原告不急於用錢,被告公司來函說謊硬拗於96年
2月16日,簽署同意書,卻用銅戳仍蓋96年2月13日,不無扭
曲事實,含血噴人,何等卑鄙無恥,何有誠信!何以服眾,
人神共恨!正為放長假時間,卻96年2月16日,農曆96年12
月多數人均回家,放假期間有何人上班,何人相信,不無說
謊、狡猾、胡扯硬拗,誣衊栽贓,均為子虛烏有非法事實,
洵難信服!有關被告公司答辯狀第2頁竊盜影印原告翁水清
優存退休金18%六種文件資料作為抵押超貸75萬元與原告名
下房屋抵押貸款210萬元,有何關聯瓜葛,為何隱瞞混淆於
房貸中,實不合常理,意圖為自己不法侵占原告翁水清之財
產,若急於用錢僅可貸80%若欲貸全數,必須以家人作人質
抵押貸款,被告公司及傅子榮均以公文要求續貸並要求原告
女兒 翁如蕙 於七日與本公司簽約對保續貸300萬元,卻被告
公司呂秀雲經常至家宅推銷誘騙房貸或保險瞭若指掌,為何
指定要求原告女兒翁如蕙抵押續貸,卻其有精神憂鬱症,無
婚嫁,無職業,無任何財產,處境堪憐…被告公司呂秀雲狠
心惡毒,於心何忍!被告公司曾以郵政存証函001882號要求
續貸,原告夫妻難以接受,無任何意願,僅向被告公司呂秀
雲、傅子榮拒絕,自95、96年以來,原告夫妻新光銀行綜合
理財存摺均被告公司呂秀雲藉詞霸占七年之久,均被告公司
呂秀雲隱瞞從原告存摺中擅自操作每月房貸利息從中扣繳,
原告均不知情,至102年3月間存摺中之存款均被告公司呂秀
雲掏空殆盡,僅將其封面交還,其存支細目內容均被撕毀,
心中有鬼,合理懷疑其三筆貸款585萬元(含原告劉榮蘭房
貸300萬元在內),均被侵占轉至其帳戶,經於102年5月16
日,至新光銀行連城路分行補摺時,僅有餘額原告劉榮蘭僅
餘額153元,翁水清僅餘額1,196元而已,卻原告夫妻翁水清
、劉榮蘭三筆貸款,從未見到任何蹤影,迄已逾九年九個月
仍未收到通知對保之房資借款授信合約書合法正式副本及任
何對保之附件,惟於103年12月27日,已逾七年八個月超過
法定時效,然而原告退休金18%竊影資料隱瞞抵押超貸75萬
元,被告公司呂秀雲從原告存摺中每月7,030元扣繳至102年
3月間共扣繳得74多萬元,原告知情後從此再未繳餘額20多
萬元而已,被告公司為迫債不得於103年12月27日,已逾七
年八個月超過法定時效,被告公司主方假造未對保房貸授信
合約書非法正本影印,以假亂真,魚目混珠,冒充為立約人
之正式副本作偽証,而立約人原告蓋紅色用章之正式合法副
本及相關附件何在?卻被告公司傅子榮於103年8月25日,電
話告知:『確無法找到正式副本……』,句句均為實情,為
何被告公司咄咄逼人來文均為謊言,扭曲事實,胡扯硬拗…
為何當事人傅子榮從103年8月13日,第二度協議會中也未發
言釐清外,僅以會議主席決議要求其查証儘速以公文釐清,
僅於103年8月13日,電話告知實情後,從再無任何電話及公
文硬拗…被告公司究何人為當事人傅子榮發言人,胡扯亂語
,甚不厚道、惡毒、殘酷,何等卑鄙無恥,豈有公平正義?
誠信何在?被告公司於104年5月2日,回函說明:『依本公
司作業撥款後,隔日即寄發繳息通知及房貸借据暨授信合約
書副本予借款人,並多次重複回應台端……且本公司已提供
對保親簽之完整貸款,相關約定包括房貸借据授信合約書正
本影本本票,同意書,保証書,不動產聲明書,切結書,等
影本予台端,即意謂本公司並無保存房貸借据授信合約書副
本……』,立約人原告夫妻合約書合法正式副本及相關附件
何在?務必釐清責任歸屬性如何?上述所說均為謊言,強詞
奪理,狡猾硬拗,扭曲事實,原告夫妻必須依約据中規定之
正式副本含相關文件,而非被告公司於103年12月27日,寄
來非法正本影本,且無任何附載文件,已超過七年八個月失
去法定時效,豈有任何法律效力,非法失效之正本影本,並
其約据中附載文件分數次寄來無效廢紙,務必向郵局提出96
年2月16日,回條証据,有關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1
04年1月14日新北院清非恆104年度司拍第15號乙份,拍賣抵
押物事件,相對人已於104.元.18,鏡之字第00000000號聲
請人隱瞞主導強迫非法貸款未辦簽鈞對保事實強烈駁斥抗訴
書,104年3月15日,民事抗告狀,104年5月1日,民事再抗
告狀,104年7月5日,民事再抗告狀(債務又異議之訴)及
104年7月25日,民事復再抗告狀補充說明,經原告翁水清提
起民事抗告狀等五狀駁斥縷析詳盡在案,恭請鈞處嚴加審理
公正判決,確認被告公司借款債權不存在,塗銷原告翁水清
債務抵押權,恭請准予停止,撤銷廢棄強制執行為禱!卻被
告公司隱瞞未通知原告夫妻立約人親自對保簽約之房貸借据
授信合約書,仍無合法正式副本及相關文件,依高等法院民
事裁定104年度非抗字第49號主文再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
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狀,當時,原告夫妻翁水清、劉榮蘭一
生辛苦儲蓄血汗錢,均被告公司以誘拐說謊鼓吹假造証据,
騙取以房屋貸款,退休金及保單貸款等龐大財產金額,卻無
任何契約書文件,隱瞞操作詐欺1,200萬元以上侵占殆盡,
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淪落悽慘,走投無路,痛不欲生,確
無能力聘請律師,不無打擊煎熬無奈,夫復可言!
(三)爭執事項
(1)有關被告公司104年2月5日,新制壽放款字第1040000018號
函說明一,查原告夫妻未依約定事先提出房屋鑑估分析書面
資料由屋主家人共同審理,慎重考量,是否貸款未急於用錢
,也無意願,為何可於95年12月向被告公司申請貸款,確非
法事實,為何利用惡毒、殘忍手段,強迫人貸款就範,為何
96年1月4日,准貸285萬執行元無任何公文通知,為何委任
朱秋霞向三重戶政事務所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附繳証件從何
而來,其中戶口名薄及戶籍謄本何可取得?卻未通知配合前
往辦理,私章簽名從何而來,不無合理懷疑早有預謀設局構
陷擅自偽造簽名或利用早已簽名剪接假造証据,第三年起依
壽險保單分紅利率固定加1.2%在何處?說明三,被告公司利
用奧步、狡辯、硬拗、說謊,不合常理,不無強迫人貸款就
範,佯稱於96年2月13日在原告家宅由傅子榮辦理簽約對保
手續,務必提出錄音、錄影出席人員簽到紀錄証据事實,卻
96年2月13日,也為2007年2月13日,週二即農曆96年12月26
日,再隔三天即為除夕春節,而農曆96年12月26日,當天,
家中子女兒孫、媳婦正好均回家幫忙大掃除,清理漏水璧癌
,油漆、整棟地板均為灰塵飛揚,其房齡已逾42年以上之老
舊房屋,不容易清理,又當晚全家均外出聚餐,並至大買場
買年貨,當天,也無任何書面或電話通知於家宅對保,也未
見傅子榮任何蹤影,又家宅僅有20坪空間,客廳狹小,確無
法容納貴客,如此誇張說謊不打草稿,荒腔走板,露出馬腳
,扭曲事實,說謊、假造証据,偽証……狡猾硬拗,卑鄙無
恥……說明四,被告公司佯稱於96年2月16日即為農曆96年
12月29日,正放春節長假正忙於過年,買年貨訂年菜,當天
與原告弟妹、弟媳趕至台中祭拜父母,翌天返家祭拜祖先何
來時間與被告公司簽署同意書,而同意書日期,均與房貸授
信合約書相關附載文件,使用銅戳均蓋為96年2月13日,而
96年2月16日,簽署同意書確為謊言狡辯並非事實,與原告
夫妻簽署同意書分別為房貸210萬元及退休金18%竊影資料抵
押超提貸75萬元,分別匯入新光銀行南勢角分行帳戶,匯款
匯條聯依被告公司作業撥款後隔日即寄發繳息通知及房貸借
据暨授信合約副求予借款人,上述子虛烏有誣衊栽贓假造
之謊言均無事實,被告公司上述所參謊言簽署同意書,繳息
通知及房資合約書副本,均未收到,卻被告公司狡猾硬拗,
扭曲事實,為於迫債迫息不得於103年12月27日,郵寄於原
告翁水清‧‧非法正本影本代替副本,何以說謊為『重寄』
,迄今已逾九年九個月已超過法定時效,請提出証据事實。
(2)原於合約書中規定正、副本各乙份,立約人『副本』在何處
?含其約据內容均不知情?貸款事証何在?而其合約書中聲
明本約定書條文均經立約人於簽署前經合理期間審閱並充分
了解及確認,原告夫妻確從未見過此份約定書條文,若確有
貸款,為何超過九年以上,未得到公文通知親自辦理簽約對
保事証確認已超過九年多,已超過法定時效,尚未審閱並充
分了解及確認,不無謊言編局....若未能將正式副本,含相
關文件完整提出言正据事實,
(3)原告夫妻未得事先約定鑑估書,而未通知親自對保簽約,也
未見到授信合約書合法正式副本,含相關附載文件,三筆貸
款(劉榮蘭房貸款300萬元)共585萬元從何消失,以上有關
被告公司其房貸款無完整之先前作業,卻無鑑估或對保書面
証据交由原告慎重考量有貸款必要,卻偽造貸款資料強制迫
人貸款就範,已逾九年仍未獲得房貸借据授信合約書對保之
正式合法之副本,如以103年12月27日,被告公司始將其擅
自偽造對保非法授信合約書影印非法正本郵寄原告翁水清代
替副本,也已逾七年八個月之久,卻已喪失法定時效,也已
違反合約程序及內容,如何履行約中條文,有何貸款依据事
實,其約何能成立生效,何來債權債務關係,原告曾舉証無
數物証‧如聲請調查証据1-28條恭請仔細參閱,卻將竊影退
休金18%資料抵押超貸75萬元,期約10年也參插混淆議於房
貸中,何人同意,顯有未洽,難謂無理由,豈有法律效力!
卑鄙無恥,齷齪,天地難容!顯不合常理,確為被告公司詐
騙車手呂秀雲變造和解書同工異曲,利用A4白紙指定位置簽
名,並利用為原告申報所得稅假借私章遺失,侵占私章,若
知有貸款大事,原告必定採用戶政事務所已立案之印鑑,絕
不可能利用隨便私章,普通私章隨便可代刻,隨時均被侵占
他人保單解約,共謀資料解約支票『取銷禁背』,盜領支票
系爭金額,為何原告保單JQBOAC6000被之訴呂秀雲申請終止
解約,原約145萬元未經原告簽章何可兒現,有關96年2月14
日,開戶以來,其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均被呂秀雲藉詞霸
占七年之久,其房貸利息每月均從其存摺中扣繳,將存摺中
之所,有存款掏空殆盡,始於102年2月間僅將存摺封面交還
,其存摺內容均被撕毀,經於102年5月16日,至新光銀行連
城分行補摺時,原告劉榮蘭僅有餘額153元,翁水清僅餘1,1
96元,請參閱聲請調查証据而本金210萬元,被告公司來函
恐嚇摧繳,又有黑道來電脅迫追繳,不得到處籌款償清,為
何96年2月13日,未辦對保,96年2月16日,未簽同意書,為
何96年1月14日,提前准貸285萬元,卻96年2月16日,未簽
同意書前,卻於當天悉數匯入新光銀行,為何當天均未收到
匯款回條通知,也未接到其合約副本,如此牽強硬拗無据,
胡言亂語,均為謊言,無任何事實証据,令人難以信服!按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
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明
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請求的事由業已消滅,自不得據以聲
請強制執行。為此,依據上述規定,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聲
請調查証据
1、請鈞署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調取原告夫妻翁水
清、劉榮蘭以名下房地辦理房屋貸款之文件。(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証明書,房貸借据暨授信合約書
副本及其中附件,債務人繳息明細:最近五年人壽保險
保單分紅利息標準明細表,以上附件務必一一提出証据
)。
2、請向被告公司調取原告翁水清名○○○區○○路○○段地
號284號,其上建物57號,房屋實際評估書面資料及劉榮
蘭名○○○區○○路○○段地號770號,其上建物4783號
,房屋實際評估書面資料等由屋主及家人在場簽名之証据

3、檢送原告翁水清視障手冊,右側丘腦顱?出血,高血壓性
腦中風復健追蹤,高血壓糖尿病,腦梗塞,震顫,急性消
化性潰瘍出血及貧血,大腸憩室炎併出血,攝護腺增生,
接受左眼白內障超音波乳化術合併人工水晶體植入術,與
伴有腦梗塞之腦栓塞症,認知功能障礙,糖尿病所致之多
發神經疾病及慢性缺血性心臟病,惡性或良性高血壓性心
臟病,陳舊性腦中風,共計手冊及診斷証明書九份,恭請
參閱為禱!
4、被告公司未經原告夫妻同意,卻暗中欺瞞擅自非法申請委
託朱秋霞於95年7月7日,及96年2月14日,向台北三重地
政事務所自行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原告夫妻從不認識朱
秋霞及助理 張漢葳 ,原告夫妻均未委委任,何來雙方委任
其代理,委任書何在?原告夫妻附繳証件六種文件及私章
簽名從何而來,原告夫妻從未得到通知配合辦理,其兩人
名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必須釐
清究有何人領取,給予合理交代?
5、請向被告公司調取於何日公文或電話紀錄或錄音通知原告
夫妻翁水清、劉榮蘭於何時何地親自簽約對保錄影、錄音
實証,對保人為何人及參與簽到紀錄証据。
6、請向被告公司調取原告夫妻翁水清、劉榮蘭之房貸借据暨
授信合約書合法正式副本含相關附載文件簽收証据,或向
郵局調取簽收回條。
7、檢附被告呂秀雲竊領原告劉榮蘭及翁水清等三筆房貸款當
天旋即至其帳戶分別為2.913.000元及280萬元,存摺存款
對帳單兩份。
8、檢附原告翁水清.劉榮蘭000070號碼郵局存証函一份及其中
附件5份。
9、檢附被告公司傅子榮未通知原告夫妻親自對保自行蓋傅子
榮校對章三個字而已,也無第二人核章,也未蓋其公司關
防說明書一份。
10、請向被告公司調取業務員呂秀雲盜領原告翁水清退休金18
%無實際法律效力資料,如何評估可抵押超貸75萬元資料
証据?與房貸款210萬元有何關聯牽制,請提出証据告請
理由。
11、有關房貸款210萬元(含利息)已於103年2月11日,償還清
楚,共計二佰萬498,406元,由也已確與退休金18%影印
空頭資料抵押無任何關聯?卻房貸抵押物不相同,一物歸
一事,各別兩回事,不得硬拗,混淆參插於房貸中,請調
取房貸及退休金18%空頭資料實際評估超貸75萬元等分別
評估資料証据?
12、有關原告夫妻 翁水滅清劉榮蘭新光銀行綜合理財存摺自
96年2月間被告呂秀雲藉詞霸占七年之久,原告夫妻經N次
或電話追回,一再拖延不予返還,原告夫妻綜合理財存摺
中之所有存款均被呂秀雲侵占殆盡,方於102年3月間將,
自存摺中存支細目內容均撕毀殆盡,僅將封面撕還,卻存
摺中無任何資料,經102年5月16日,補摺時分別僅有餘額
1,196元,及153元,含被告公司已將房貸210萬元及退休
金18%資料被偷竊影印作為超貸75萬元,分為兩筆貸款均
無資料,恭請追查事實釐清為禱。請將損?缺失存支細目
一一補齊完整退還原告夫妻。
13、請提出被告主犯呂秀雲向何單位強調取原告翁水清退休金
六種文件從何而來?如何評估可抵押超貸75萬元之資料証
据?與原告翁水清房貸款210萬元制執,有何關聯牽制,?
與房貸抵押物不相同,一物歸一事,各別兩回事,為何假
藉抵押超貸混淆參插於房貸中,請提出房貸及退休金六種
文件資料分別實際評估証据資料?為何房屋抵押貸款尚須
六種退休金文件及古董珍品作為雙重抵押還款來源,有何
依據?是否欺編老弱婦孺或三歲小孩,與地下錢莊惡毒殘
忍,何以論比!如同大土匪,強盜禽獸可怕,何等狠心惡
毒,殘無人道!若非被告呂秀雲不仁不義,恩將仇報,設
局構陷、欺瞞、誘拐強迫非法貸款就範,再暗中非法偽造
証据,擅自開立支票塾款強制購買保單,豈有人如此愚蠢
願意貸款再買保險,除非購買房屋或創業急於用錢不得申
辦貸款,豈有人為買保單申辦貸款,天下有如此癡呆顛倒
是非,因果倒未之瘋人?被告呂秀雲胡作非為,作惡多端
,傷天害理,為自己利益,不顧親朋好友知交之死活,未
知危害多少客戶家庭破碎,走投無路,輕生死於非命?天
怒人怨,人神共憤,被告必得重大悽慘報應,否則,死不
甘休!
14、保單JQBOAC6000被告於98年2月27日,暗中隱瞞擅自申請
終止解約,原約145萬元,均被呂秀雲詐欺侵占已有,卻
其約中見証人也為主犯禽獸呂秀雲兼任,也未蓋經理用章
,不無重大構陷弊端‧…對其質疑、譴責抗訴浮貼說明。
15、檢附有關房貸授信合約書相關附載文件同意書,96年2月
16日,確無簽署同意書事實,為何被告公司狡辯硬拗說謊
,無任何誠信可言,而同意書中日期使銅戳與其他相關文
件同樣蓋96年2月13日,卻96年2月16日即為農曆96年12月
29日,正忙於過年至台中祭拜父母強制……為何說謊、假
造証据,預謀、設局、構陷客戶,
16、檢附被告公司於103年10月29日,新壽保服執行法字第103
0000287號函中說明三,縷析質疑駁斥說明。
17、102年6月20日第一度協議會非法變更第14條第議題決議紀
錄嚴重瑕疵、矛盾、抵觸、舛誤重大爭議,對其駁斥抗訴
假造文書浮貼說明。
18、103年8月13日第二度協議會紀錄決議,恭請參閱被告公司
數函中之謊言瘋語,扭曲事實、誣衊、栽贓、牽強硬拗無
据,對其駁斥譴責浮貼說明。
19、有關被告公司主犯呂秀雲偽造子虛烏有之和解書,卻殺人
不見血呂秀雲自行兼見証人,刻意隱瞞自102年8月9日,
延至102年11月8日,延誤92天本之久,究有何神秘、陰謀
、構陷、蹊蹺意圖?對其質疑駁斥抗訴浮貼說明兩份。
20、檢件附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証一份。
21、原告夫妻經與被告公司詐訴騙車手呂秀雲事先約定必須提
出鑑估書面分析資料由屋主家人共同磋商審議慎重考量,
是否貸款??其違反約定,而暗中隱?擅自申請貸款手續,
然其市調報告書均不知情,延至104年2月5日,始收到市
調報告書,其中市調人員及覆核人員均未簽名,又信義鑑
定單位也未蓋關防,已失去法定時效,如同廢紙而已。
22、檢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2年11月8日第44次會議不受理決
定書乙份,經原告駁斥質疑抗訴書三份如原告夫妻於102
年11月1日2,鏡之字第000000000號血淚陳訴書,102年12
月30日,鏡之字第000000000號協議紀錄變更主席決議無
效暨偽造和解書含冤抗訴書主旨及說明2.3.4,(第4頁倒
數1行及第3頁)對評議中心未嚴加審理,僅審理協議會紀
錄及和解書而已,尚有甚多案件漏審,不無作奸犯科,共
謀勾結,套招於102年11月8日,上午審理,斷章取義率斷
決定『不予受理』,卻原告夫妻而於102年11月8日,下午
14:30分方收到掛號子虛烏有和解書,何能如此巧合,擦
身而過,顯不合常理,難謂無理由違誤,千萬般不服!復
於104年11月8日,鏡之字第000000000號血淚強烈復再抗
訴書,主旨及說明二、三,等駁斥縷析詳盡,恭請審理鑒
核!
23、檢附借款申請書於105年3月30日,收到其中租金薪資及執
行行業收入100萬元/年,為何貸款用途填寫個人週轉,原
告薪資收入100萬元/年,已足夠生活無慮,而個人週轉,
何須貸如此龐大金額,確為被告公司詐騙車手呂秀雲隱瞞
擅自辦理房貸手續,然狠心惡毒詐騙車手未依原告夫妻約
定事先提出房貸鑑估書前,卻隱瞞強迫貸款,而原告夫妻
房貸款300萬元,210萬元借款期並聲明請間為七年到期償
還,為何被告公司主犯呂秀雲竊髮退休金18%優存資料抵
押求超貸75萬元鈞共585萬元,均遭被告公司詐騙車手呂
秀雲朋比為奸,共謀旋即轉至其帳戶創業週轉,迄已逾九
年九個月仍未見以上貸款蹤影,甚至擅自開立支票隱瞞強
迫買保險,侵占保單貸款,申請終止保單解約145萬元,
侵占已有,強迫人保單貸款系爭金額從何消失,以上借款
申請書項目,也為被告公司詐騙車手隱瞞构選填寫,為何
原告未得通知配合前往辦理申請,連帶保証人究何人安排
劉榮蘭未得任何通知,為何連帶保証人卻為原告之妻,不
合常理,顯有未洽,何來簽名蓋章非法影本,為何未蓋紅
色私章正式副本其相關附載文件,均為被告公司詐騙車手
呂秀雲資接捏造而成,何等狠心惡毒!
24、檢送被告公司假度造不動產聲明書、切結書、保証書,『
對保人傅子榮僅蓋校對章三個字而已,地點在何處?也無
第二人核章』,本票『其中全部印鑑核對,全部約定書核
對,均蓋傅子榮校對章三字,『經副襄理』均無人敢用印
係為空白欄,均無填寫年息,新訂也空白,放款利率計息
,也未填寫,全部發票人也未蓋章,以上正式副本含相關
附載文件』,以上五件相關文件,全部均用銅戳蓋96年2
月13日,而已,真正送件日期均蓋104年7月2日已超過法
定時效,也無任何意義僅為廢紙而已。
25、檢附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於司104年1月14日,新
北院清非恆104年度司拍字第15號一份及原告104年5月1日
,民事再抗告狀,104年7月25日,民事再抗告狀(債務人
異議之訴),104年3月15日,民事抗告狀及104年元月18
日,鏡之字第00000000號加害者公司(被告)主導強迫非
法貸款未辦簽約對保事實強烈駁斥抗訴書各一份,暨104
年4月20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7月13日
,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6月24日,104執年度非抗字
第49號字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各一份。
26、被告公司傅子榮於102年9月6日,公文要求展期續貸簽約
對保乙份。
27、被告公號司於102年9月13日,新壽保服字第10200000261
號函說四要求展期續約對保,經聯繫同意由其女兒翁如
蕙為借款人辦理展期續貸對保乙份。
28、被告公司102年11月14日,存証函001882號於一週內辦理
簽約對保乙份,卻原告女兒患有精神憂鬱症,無婚嫁、無
職業,又無財產,處境堪憐,豈可忍心作為貸款人質,曰
後豈有能力負擔房貸本金及房貸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鈞院105年度 司執順字 第74583號兩造
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下情詞置辯:
(一)雙方不爭執事項:
(1)原告與第三人即保證人劉榮蘭(下稱保證人),確實曾於95
年12月11日向被告公司申請貸款,經被告作業程序審核後
,於96年1月4日准予核貸285萬元,此有原告親自簽署之借
款申請書影本(被證1)及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被證2)可
稽。被告並依兩造之約定,於96年2月16日將原告申貸之28
5萬元悉數匯入原告指定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帳
號中,此有同意書(被證3)及匯款回條聯(被證4)可稽,堪
認兩造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無疑(下稱系爭契約)。
(2)依被證2之授信合約書特別約定條款第九條第2款:「立約人
所提供之擔保品願即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從而原告依約
應提供擔保品。故原告以其所有之新北市○○區○○路○○○
巷○號2樓不動產,設定抵押權342萬元予被告,此有原告親
簽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可稽(被證5)。
(3)依被證2之授信合約書約定一般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二)項規
定:「立約人(即原告)對貴公司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時,經貴公司事先訂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
後,貴公司得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
或視為全部到期。」,該項第1款即約定任何一筆債務不依
約付息時,債務將被視為全部到期而有受追償之可能。經
查,原告自103年7月22日之後即未依約繳息,此有客戶往
來交易明細表(被證6)可稽,是被告依合約及相關作業規範
,於104年1月20日將其轉為催收款項,同時以強制執行程
序追償之。業經鈞院104年3月5日104年度司拍字第15號裁
定准予拍賣原告抵押物,此有104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
定影本可稽(被證7)。
(二)雙方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貸款75萬元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是否有理由?
(三)程序事項:
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
;至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
所示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而言。又本條規定之主
旨在於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因未經實體上權利存
否之審查,債務人亦無抗辯機會,故此項執行名義成立前
,所存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之爭執,應許債務人提起異議
之訴,以謀求救濟。此有新北地院104年訴字第1908號判決
意旨可稽。本件程序事項即應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
要件,為執行標的物之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且該法律關係
存否乃足以使執行名義所示之給付不能行使者而言。惟觀
本件原告所述之爭議金額有285萬元、585萬元、75萬元等
,更提及遭惡意第三人盜領等事,則原告起訴爭執之權利
義務關係究係何者?該權利義務關係是否為執行名義之基
礎法律關係?顯有疑義。從而,原告並未特定其欲爭執之
實體法律關係,要難謂與強制執行法規定之「消滅債權人
請求之事由」要件相符。故若原告未能具體特定其實體法
律關係究係何者,鈞院自應以程序要件不備為由,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
(四)實體事項:
(1)縱鈞院認為原告起訴合乎程序要件,惟依實務見解,原告
仍應對其主張負舉證責任: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定有明文。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之證
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有最高法院17年上
字第917號判例可資佐參。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債權債
務關係,被告公司非法設定超貸等事,顯屬對原告有利之
事項,自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
1、經查,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確實成立
原告與第三人即保證人劉榮蘭(下稱保證人)於95年12月
11日向被告申請貸款,被告依規辦理徵授信程序,於96年1
月4日准予核貸285萬元,經被告員工辦理對保,有原告親
簽及蓋章且有被告員工辦理對保簽章負責之房貸借據暨授
信合約書可稽,是以被告即依合約將原告貸款金額285萬元
於96年2月16日悉數匯入原告指定設於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南
勢角分行之0000000000000帳號。被告已確實履行系爭契約
內容,復並無違反強制規定致契約無效之事由或收受原告
反對之意思表示,堪認兩造已合意成立系爭契約。原告若
執意主張契約無效,自應更舉反證推翻,若無具體事證,
僅以空言泛稱被告違法云云,顯無理由,要不足採。
2、次查,原告實已知悉該借款內容,且依自己之意思表示成
立系爭契約無疑
①依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一般條款約定第三條第(一)
項及同條第(二)項,乃將借款區分為兩部分,即210萬元
和75萬元,兩者之間借款期間與借款利率均有不同。且觀
該合約書可知,借款金額、立約人聲明、立約人及保證人
簽章等處,均可見原告及保證人用印,要難謂如原告所言
其不知有借款之事。縱使原告於起訴狀稱其印鑑遭第三人
冒用等語,惟依實務見解可知:「按私人之印章,由自己
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主張變態事實之當事人,
自應就此印章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雲林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原告就其主張印
鑑遭冒用,對借款不知情等事,應自負舉證之責。
②復依同條第3款對償還方式之約定,以每月為一期,原告應
於每月繳費日屆至時繳入應繳期款。經查,自96年2月16日
起至103年7月間迄,原告皆以指定帳戶自動扣款方式,依
約向被告給付借款210萬元及借款75萬元之應繳期款,此有
本公司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可稽(被證6)。倘若真如原告
所稱其對借款一事毫不知情,自96年起至103年共歷經八年
餘且有多筆交易紀錄,依一般社會常理推斷,原告應可得
知此種異常交易之情況,要無可能於每月扣款時未立即向
被告公司主張遭到誤扣,更遑論交易明細表中記載原告向
債權人貸款285萬元中210萬元部分,業於103年2月11日全
部清償,其清償方式為「本金到期一次還清」,更可證明
原告自始自終知悉其有向被告公司借款之事實。從而原告
主張向被公司告申請貸款係被隱瞞、詐騙等語,顯無可採

③再查,原告於102年6月20日與被告公司間曾因保單招攬糾
紛,與被告公司召開協調會,依該決議第二點所載,原告
同意其向被告公司以抵押房屋貸款乙事依條款約定履行無
異議。此有原告親簽確認之會議紀錄(被證8)可稽。另原
告亦曾因上開保單招攬糾紛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提起評議,經評議中心102年11月8日會議決定不受理並做
成不受理決定書,該決議書判斷理由第三點即載:「二、
劉榮蘭君及翁水清君同意其向新光人壽以房屋抵押貸款乙
事依條款約定履行無異議…再者申請人翁水清及 劉榮蘭復
自承會議紀錄為其親簽,此有本中心102年10月23日電話紀
錄可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不受理決定書(
被證9)可資參照。可見原告對系爭契約所成立之法律關係
知之甚詳,亦曾參加協調會並對決議事項同意並親簽無疑
,顯然與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內容多有矛盾,則原告起訴主
張之事實理由要無可採。
④復原告主張於民國95、96年間高齡已逾72歲,且因車禍重
傷、視網膜破裂、顱內出血等重病,依法應不可辦理貸款
云云,惟查民法關於行為能力欠缺之規定,行為能力欠缺
應屬年齡限制、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者等,尚非以疾病與否為判斷之標準。查對保
當時原告乃年滿20歲之完全行為能力人,並無行為能力欠
缺之外觀,辦理相關貸款對保時,亦未提出行為能力欠缺
之說明及主張,且遍查主管機關規定,亦無要求被告公司
須主動探知原告之行為能力存否,實難課予被告及所屬對
保人有探知其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之義務。是原告既有完全
行為能力,被告評估原告之財務情況後締結系爭契約並給
付借款,乃依約履行給付義務,要難謂有違法之處。原告
主張其患病依法不可辦理貸款云云,自應舉證證明,否則
尚不足採。
⑤綜上所述,原告乃完全行為能力人,並以自己之意思表示
成立系爭契約,且對系爭契約權利義務均有所認知。原告起
訴狀之理由顯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2)原告其餘主張無理由,亦與本案事實無涉:
①原告主張貸款遭業務員侵占等事,與系爭契約法律關係存
否無涉
原告與被告公司間合意定有系爭契約,被告公司並依約給
付借款已如前述,原告若主張系遭第三人冒貸,自應舉證
證明,尚非謂得泛稱遭冒貸等以圖規避契約之履行義務。
原告復主張其借款遭第三人盜領等事,除與本件權利義務
關係存否無涉外,更可證明原告實已對系爭契約及本件債
權債務關係有所認識。否則,若根本無所謂借款之情事,
試問原告帳戶何來之「借款」?更遑論該「借款」有遭到
侵占之可能。無論如何,原告之主張與系爭契約法律關係
存否係屬二事,於原告更為舉證之前,尚難謂可據此對抗
與被告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②擔保品價值鑑估並無不法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貸款未合法鑑估擔保品價值、貸款
金額超貸等,按被告均依規辦理貸款業務,屬公正專業之
範疇,且資料來源係原告主動提供,並無不法,其中當初
委託鑑定之市調報告書可知(被證10),本件不動產當時
評估淨值為3,558,256元,相對於本件貸款金額285萬,貸
款成數為80%,依當時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市場行情,無
所謂超貸之事實,且顯與本案係爭貸款事實之成立無涉。
③被告並未辦理擔保品以外之抵押設定
原告主張被告辦理本件貸款使用退休金18%資料影本、古董
真品或孩童家人作人質等非法抵押設定貸款云云,惟均未
見原告舉出具體證明,應屬其片面不實陳述,被告就此部
亦無答辯之必要。
④被告對本件貸款利息收取並無不法
原告主張被告不當收息等,緣本件利息計算方式均明確載
明於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並依前述利率計收利息,該
合約書亦經原告親簽無誤。原告之主張顯有誤解,應無理
由。
(3)對於原告聲請調查之證據,被告謹提供房貸借據暨授信合
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不
動產聲明書、火災保險/地震保險續保切結書、提前清償違
約切結書、帳務管理費繳款切結書、保證書影本供鈞院參
辦。
(4)綜上所述,本件債權債務關係顯然存在,原告異議之訴並
未提出具體事證,其主張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本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5號拍賣抵押物裁定
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執字第74583號拍賣抵押物民事執行
卷宗核閱屬實,應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
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公司非法設定超貸等事,顯
屬對原告有利之事項,自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惟原告並
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茲證明其主張為真實,其主張即屬無據

(二)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准許與否之裁定,
既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債權及抵押權
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若債
務人對於金錢債務之數額有爭執,則應提起確認之訴,以求
解決。查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為
形成之訴,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
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請求法院以形成判
決宣示不許就某一執行名義為全部或一部之強制執行,並無
法就抵押債權之數額為確認之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
第125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被告抗辯所提出之借款
申請書、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同意書等事證顯示,原告
實已知悉該借款內容,且依自己之意思表示成立系爭契約無
疑,從而原告與被告間債權債務關係確實成立,被告因債權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且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依抵押權
契約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再按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
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異議之訴。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所規定。惟依前2項
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
;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
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如清
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之讓與、債務之承擔、
解除條件之成就、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始足當
之。至所稱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係指使依執行名義所
命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671號判決意旨亦資參照)。另按,除執行名義係屬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外,債務人所主張消滅或妨害債權人
請求之事由,須係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後者始得為之。若
主張之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
裁判,縱有未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亦即如係以裁判
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前者,縱該為執行名義之裁判有何不當,即與異議之訴
之要件不符,即不得提起,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53號判
決足資參照。是,對以確定之判決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
序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屬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之
情形,必須以其主張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發生
於判決確定後,以及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得准許之。
若主張之事由在判決確定前(即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
存在,則因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遮斷,其內容縱有不
當,應以再審表示不服,要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主張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債
務人異議之訴之要件不符。從而,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請求判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4583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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