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5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
陳漢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洪楊郁菁 訴訟代理人 洪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4月2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