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附表編號
一、二之罪,於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一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凌晨二時│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凌晨二時十│││十分許為警採尿前二十六小│分許為警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時內││├───┬───┼────────────┼─────────────┤│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度││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六三四│六三四│├───┼───┼────────────┼─────────────┤││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案├─┼────────────┼─────────────┤│後││字│訴│訴│││號├─┼────────────┼─────────────┤│事││號│四八一│四八一││├─┼─┼────────────┼─────────────┤│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五│││決├─┼────────────┼─────────────┤│審│日│月│三│三│││期├─┼────────────┼─────────────┤│││日│三十│三十│├───┼─┴─┼────────────┼─────────────┤││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度││確│案├─┼────────────┼─────────────┤│││月│訴│訴││定│號├─┼────────────┼─────────────┤│││日│四八一│四八一││日├─┼─┼────────────┼─────────────┤││確│年│九十六│九十六││期│定├─┼────────────┼─────────────┤││日│月│四│四│││期├─┼────────────┼─────────────┤│││日│二十三│二十三│├───┴─┴─┼────────────┼─────────────┤│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