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分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法│││法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罪│││罪││││││├────────┼──────┼────────┤│宣│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告││││刑│││├────────┼──────┼────────┤│所犯│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法第61條第1│61條第1款││法條│款刑法第二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七十七條第一│條第一項│││項││││││├────┬───┼──────┼────────┤│犯│年│95│95││罪├───┼──────┼────────┤│日│月│12│12││期├───┼──────┼────────┤││日│12│12││││早上七時四十│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分許│││││││├────┼───┼──────┼────────┤│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度號│號│1931│1931│├────┼───┼──────┼────────┤│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後├─┬─┼──────┼────────┤│事│案│年│96│96││實│├─┼──────┼────────┤│審││字│壢簡│壢簡│││├─┼──────┼────────┤││號│號│787│787││├─┼─┼──────┼────────┤││判│年│96│96│││決├─┼──────┼────────┤││日│月│4│4│││期├─┼──────┼────────┤│││日│25│25│├────┼─┴─┼──────┼────────┤│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案│年│96│96│││├─┼──────┼────────┤│定││字│壢簡│壢簡│││├─┼──────┼────────┤││號│號│787│787││├─┼─┼──────┼────────┤│判│確│年│96│96│││定├─┼──────┼────────┤││日│月│5│5│││期├─┼──────┼────────┤│決││日│28│28│├────┴─┴─┼──────┼────────┤│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月│有期徒刑一月又││權期間或罰金額││十五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準│以新臺幣一千│臺幣一千元折算一│││元折算一日│日。│├────────┼──────┼────────┤││編號第1、2│編號第1、2號原││附註│號原定應執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月│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