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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