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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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955,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7,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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