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56號原告 廖茂漳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羽駿
游雅蕙 被告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山 訴訟代理人 黃柏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