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蔡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蔡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4月、4月、4月、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改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2月確定,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4罪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因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判決有期徒刑3年7月共18罪、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上開㈠㈡㈢㈣接續執行合計8年7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6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2月2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0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8月2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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