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關惠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惠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關惠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6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1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07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1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㈢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開㈡至㈣案件確定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於104年11月6日送監,與上開㈠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5319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191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764號判決、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裁定、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