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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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啓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啓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啓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
2年7月5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2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9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三)因恐嚇、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一)(二)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三)至(六)案則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7月5日入監執行上揭有期徒刑合計4年2月,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
2月24日,今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9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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