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43號),經原告乙○○對被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童來好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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