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9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朝欽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泰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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