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貳
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叁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