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江信賢選任辯護人蔡文斌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 右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丁○○、戊○○及庚○○(丁○○、戊○○及庚○○三人另行審結),明知坐落台南縣○里鎮○里段九0七之十六地號、九0七之六一地號及九0七之六二地號等土地已遭拍賣為他人所有,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擬自原本即已占有之台南縣佳里鎮中仁里一0七之二號建物之基地向外擴充使用範圍,遂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五日後之某日起,陸續在上開九0七之六二地號土地上搭建石棉瓦涼棚、堆置木板及種植香蕉等果樹,上開九0七之六一地號土地上搭建鐵皮屋、木架及蘭花棚等物,而竊佔上開不動產。案經丙○○、甲○○及己○○訴請偵辦;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共同連續竊佔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死亡,此有台南市蘇內科診所出具之死亡診斷書一件、台南縣佳里鎮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出具之戶籍本一件附卷可稽,互核相符,至為明確。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