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85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達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7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原告繳納8,48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見本院卷),其溢繳部分7,04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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