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85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明達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7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原告繳納8,48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見本院卷),其溢繳部分7,04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