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7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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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72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陳棋育
       陳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0年8月3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488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1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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