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吳文程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被上訴人 陳慶玲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複代理人 方南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兩造應於30日內就對造於本件所提出證物之形式與實質,具狀並以附表方式陳報是否爭執到院,並將繕本逕寄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