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滿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張滿足於106年04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雙方約定自106年04月07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