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馬來西亞商天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竝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計算式如下:364,044×32.012=11,653,77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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