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946號
原   告 正大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6年8月10日,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下同)5
萬元,票號為FC0000000號之支票1張,詎伊於96年8月28
日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嗣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1紙暨退票
理由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
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
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為142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42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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