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顯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昆化 上列聲請人因與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99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拾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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