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143號抗告人 蔡京京 輔佐人即抗告人之夫 曾智忠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聲請法官迴避,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駁回第三審抗告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京京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其所提出民國107年10月8日刑事陳述、抗告狀之簽名。
理由抗告人蔡京京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親自於其所提出107年10月8日刑事陳述、抗告狀(影本如附件)簽名,核與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之文書製作程式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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