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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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102年度台聲字第13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13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後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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